(网经社讯)4月1日,针对媒体报道的跨境电商进口“优思益”保健品涉嫌原产地造假、虚假宣传等问题,国务院食安办、市场监管总局、海关总署高度重视,立即组织涉事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海关开展调查核实,严查违法违规行为,切实维护市场秩序,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。
4月2日,三部门联合出手,对“优思益”违规营销问题涉及的抖音、淘天、小红书三大平台企业进行约谈。与此同时,李若彤、明道、章小蕙、陈妍希、曾舜晞等多位曾为产品站台的明星艺人,以及头部直播间“与辉同行”纷纷发布致歉声明,承诺全额退款。(详见#网经社 专题:https://www.100ec.cn/zt/sbmhcysy/)

对此,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、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接受数字经济新媒体&智库——#网经社 独家专访。
1. “优思益”的违法行为与消费者维权路径
“优思益”的系列操作,是一起典型的、系统性的商业欺诈与违法宣传案例,其行为至少触犯了以下法律法规:
• 第一,违反《产品质量法》与《食品安全法》关于产地标注的规定。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。本案中,将国内生产的产品标注为澳大利亚原产,并虚构海外注册地址(实为汽车维修站),直接构成了伪造产地的违法行为。鉴于食品、保健品的特殊性,虚假标注产地可能被认定为存在“重大安全隐患”,从而适用更严厉的罚则。
• 第二,违反《广告法》与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关于禁止虚假宣传的规定。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、功能、质量、销售状况、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。“优思益”编造品牌故事、购买国际奖项、雇佣专家网红进行虚假“背书”等行为,完全符合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,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。
• 第三,违反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构成消费欺诈。 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,应承担“退一赔三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。其整个营销链条的目的就是使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购买产品,欺诈意图明显。
对于已购买的消费者,可依法主张以下权利:
1. 主张“退一赔三”: 这是基于消费欺诈的核心权利。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退款,并主张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,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,为五百元。
2. 主张“退一赔十”:鉴于保健品关乎生命健康,且虚假标注产地属于重大安全隐患,消费者亦可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,主张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。
3. 维权路径: 消费者应首先固定证据,包括订单截图、支付记录、产品虚假宣传页面、直播录屏、与客服沟通记录等。随后可依次通过与商家、主播或平台协商、向12315平台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、以及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。若受害者众多,还可由省级消协提起公益诉讼。
2. 三方主体责任与可能的行政处罚
本案涉及品牌方、营销策划方、平台运营方等多个主体,其法律责任各有侧重,且可能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。
• 品牌方(生产/授权方)与运营方(广州雅拉源公司): 他们是虚假商品和宣传信息的源头,是第一责任人。其行为涉嫌原产地造假、虚假宣传、消费欺诈,可能面临“没收违法所得、并处高额罚款”的行政处罚;情节严重的,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。若查实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或虚假宣传情节特别严重,甚至可能触及《刑法》,构成虚假广告罪或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。
• 营销策划方(杭州索象公司): 作为虚假宣传的“军师”和直接执行者,其责任同样重大。根据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,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,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。营销公司策划编造故事、购买奖项、雇佣水军“种草”等行为,正是帮助品牌方进行虚假宣传的关键环节,应与品牌方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,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。
• 最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结果: 综合来看,本案社会影响恶劣,监管部门已立案调查。最可能的行政处罚核心是 “高额罚款”与“没收违法所得” 。依据《广告法》,对广告主可处广告费用数倍罚款;对于发布虚假广告的,可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,并处罚款。同时,涉事企业的违法行为将被记入信用记录,面临“一处失信、处处受限”的联合惩戒。
3. 平台的主体责任与约谈机制的效力反思
国务院食安办等部门约谈三家平台企业,直指本次事件中平台审核的缺位。这引发了对平台主体责任与监管方式效力的深刻反思。
平台绝非单纯的技术中介,而是网络交易生态的组织者和管理者,负有法定的审核与安全保障义务。
1. 严格的准入审核责任: 根据《电子商务法》及国家标准,平台应建立商家入驻审核机制,对经营主体的资质(如营业执照)、商品的许可信息(如保健食品的“蓝帽子”标识、进口商品的检验检疫证明)进行核验、登记并定期更新。对于宣称“澳洲进口”的保健品,审核其真实的报关单、产地证明应是基本要求,但在此案中明显缺失。
2. 持续的内容与行为监控责任: 平台应建立检查监控制度,对平台内商品信息、直播营销内容进行动态管理,发现违法信息应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报告。专家指出,若审核较真,“李逵和李鬼”的骗局很容易被戳穿。平台有义务利用技术手段,对虚假宣传、刷单炒信、流量造假等行为进行识别和打击。
3. 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: 平台需建立便捷的投诉举报渠道和纠纷解决机制。在消费者权益受损时,若平台不能提供商家真实信息或未尽到审核义务,可能需依法承担连带或先行赔付责任。
当前的约谈,无疑属于典型的“事后监管”。它是在违法行为已造成广泛社会危害、经媒体曝光后采取的应急措施。这种模式存在局限性:它虽能快速响应个案,责令平台下架商品、整改自查,但难以从根本上扭转平台“重流量轻审核”的商业惯性。
要真正推动平台强化审核,不能仅依赖“事后灭火”式的约谈,必须构建“事前、事中、事后”全链条的常态化监管体系:
◦ 强化规则与标准指引: 需要进一步细化并强制平台执行如《电子商务平台商家入驻审核规范》等国家标准,将审核义务具体化、可操作化。
◦ 压实常态化自查责任: 应督促平台建立常态化的风险监测与合规自查机制,并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审核团队,将合规要求内化到运营流程中。
◦ 加大失责惩戒力度: 对于屡次出现审核重大漏洞、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平台,除了约谈,更应依法动用罚款、暂停相关业务、甚至吊销许可等更具威慑力的行政处罚,并与其企业信用直接挂钩。只有让失责的成本远高于审核投入的成本,才能倒逼平台将主体责任落到实处。
综上所述,“优思益”事件是一面镜子,照出了从不良商家、无良中介到失职平台的全链条漏洞。保护消费者权益、维护市场秩序,必须让法律的长牙真正咬合,让每一环节的责任者都付出应有代价,并推动监管从被动响应走向主动治理。

专家介绍:董毅智,法律从业20年,拥有证券分析师、投资顾问、期货、基金从业资格。团队专注于金融诉讼、合规监管、刑民交叉及互联网领域,聚焦A股、港股、美股,致力于全球风险配置与投资者保护。多年来处理案件超3万件,挽损超10亿元,互联网十大公益律师。担任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研究员、浦东金融学会理事,为财新、华尔街日报撰稿,合著《互联网+产业风口》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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